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3民初6499号
原告天津圣业达地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名称已于2018年8月31日变更为“天津圣业达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而现原告起诉的名称未作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圣业达地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38元,全部退还原告天津圣业达地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爽
书记员 杜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