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特186号 申请人: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靖江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苹,***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称,要求撤销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劳人仲裁字[2022]第153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第一项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称,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请求,认可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就要求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代通知金、2019、2020年度年终奖等事宜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5月9日作出津劳人仲裁字[2022]第153号终局仲裁裁决,主要内容为: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及2020年年终奖共计7440元。申请人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呈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双方陈述,**自2020年2月1日与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其在仲裁中主张的2019年年终奖,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并非适格当事人,仲裁裁决第一项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劳人仲裁字[2022]第153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曹 静 审判员 庞 艺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穆 艺 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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