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宏仁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3民初6581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宏仁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天津市宏仁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市宏仁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宏仁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4元,由原告天津市宏仁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君 审判员 孟 伟 审判员 邵志强
书记员 魏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