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83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宜宾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71581M。
法定代表人:祖加辉,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
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8032959065。
负责人:孙勇,该公司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该行工作人员。
诉讼委托代理人:吕垚,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3民初1218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浦发银行天津浦泰支行7707××××0415账户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兴业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4412××××2563账户的查封;
三、解除对申请人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安徽合肥分行合肥宿州路支行1302××××8637账户的查封;
四、解除对申请人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天津海河大观支行0302××××7528账户的查封;
五、解除对申请人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浦发银行天津浦欣支行7708××××0526账户的查封;
六、解除对申请人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天津滨海文化中心支行0302××××9510账户的查封;
七、解除对申请人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69XXXX78账户的查封;
八、解除对申请人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天津静海支行0207××××8282账户的查封;
九、解除对申请人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兴业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4412××××2191账户的查封;
十、解除对申请人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咸水沽支行0302××××8029账户的查封;
十一、解除对申请人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天津红旗路支行7232××××2936-000001账户的查封;
十二、解除对申请人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天津海河大观支行0302××××5573账户的查封;
十三、解除对申请人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富邦华一银行天津分行7000××××8463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朱 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