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0民初1837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龙德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661438799),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赤土村(天津红玫瑰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004136740),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985号尊华商务中心312-11,312-1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71581M),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宜宾道13号。
法定代表人:祖加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龙德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龙德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龙德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龙德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8元,由原告天津市龙德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