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执216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中诚信钢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0MA05Q7G71M),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卧河村3排5号。
经营者:孙书敏,女,195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宝国,男,该租赁站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71581M),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宜宾道13号。
法定代表人:祖加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中诚信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9)津0110民初813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261562元,执行费3823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申请执行人已申报债权。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0执21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青竹
审判员 李 陆
审判员 王 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厉成斌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