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长沙市望城区双宏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执异434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新,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双宏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八曲河村天鹅组220号。
法定代表人:易国泉,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宜宾道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双宏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撤销(2021)津0104执662号执行裁定,解除对异议人限制高消费令,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金馥
审判员  酒 源
审判员  戴舒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 婷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