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顺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2民初2659号
原告:天津顺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顺德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好,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北草坝9增2号。
法定代表人:赵阿颖,董事长。
原告天津顺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顺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万永革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薛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