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3859号
原告:天津顺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顺德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好,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北草坝9增2号。
法定代表人:赵阿颖,董事长。
原告天津顺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顺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顺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顺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顺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喆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欣帅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