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民终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60号。
法定代表人:许洪智,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露瑶,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张自忠路162号增5号。
主要负责人:石嘉,行长。
原审被告: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北草坝9增2号。
法定代表人:赵阿颖,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原审被告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查过程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裁定受理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后指定天津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21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志兰
审判员 杨立峰
审判员 刘云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