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万源供热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异8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鲲鹏街9号5门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万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 街镇沙庄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龙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沙庄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沙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沙庄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万源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天津龙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沙庄村民委员会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天津龙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2020)津0113执1994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天津万源供热有限公司持股100%的股东,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沙庄村民委员会系实际控制天津龙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天津龙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理,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沙庄村民委员会通过多个全资控制的企业层层持股的方式,隐蔽的实际控制被执行人的经营活动,符合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征,应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查明,原告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万源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同年7月9日作出(2020)津0113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天津万源供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4216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95539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0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295539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 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另查,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天津万源供热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案号(2020)津0113执1994号,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 再查,被执行人天津万源供热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29日,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股东为天津龙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现实缴出资额200万元;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沙庄农工商有限公司系天津龙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98.22%,而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沙庄村民委员会系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沙庄农工商有限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86.67%。 本案焦点问题为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第三人天津龙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沙庄村民委员会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天津万源供热有限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不能清偿(2020)津0113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第三人天津龙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唯一的股东,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独立于唯一股东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追加第三人天津龙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执行程序中追加新的主体为被执行人要严格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追加被执行人必须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沙庄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但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在执行异议程序中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故对于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沙庄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天津龙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万源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对(2020)津0113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给付义务,由第三人天津龙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申请执行人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加第三人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沙庄村民委员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蓓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