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新新管道修复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新新管道修复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11民初8113号
原告:天津开发区新新管道修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88号D座2门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445844Q。
法定代表人:田宝全,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中华,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楚粤,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山川路18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985537P。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系该公司职工),女,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山东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开发区新新管道修复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新管道公司”)与被告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新管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中华与被告亿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张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新管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368000元及其利息14762.42元(该利息暂计至2021年3月12日,实际利息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上述合计382762.4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黄岛区城区排水系统松花江路管道修复专业分包合同》,工程名称为黄岛区城区排水系统改造松花江路污水管道修复专业分包工程,工程地点为黄岛区松花江路。施工内容为施工图纸及施工工艺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量,合同为固定单价,暂估计为2076763.5元,结算价为综合单价×实际施工工程量。合同约定:全部材料进场后7日内付合同额的20%,工程完工结算后30日内付结算额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并提交验收、结算资料后30日内付至结算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1年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结清。工程完工后并已投入使用,原告在2019年11月9日向被告递交结算报告,双方最终确认的工程结算总价为1840000元,被告已支付部分工程款,但对于剩余工程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借故拒绝给付。依法签署的协议,各方应严格履行,鉴于被告拒付上述工程款,其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此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亿联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金额为剩余的20%工程款,该款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故应驳回原告的诉求。对欠付工程款本金368000元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一、2019年7月25日,原告新新管道公司(乙方)与被告亿联公司(甲方)签订《黄岛区城区排水系统松花江路管道修复专业分包合同》,第1.2条约定,工程地点:黄岛区松花江路(海信南门-江山路);第1.3条约定,承包方式:除淤泥外运施工过程中所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包人工、材料、机械,包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含围挡及安装),包工期、验收,及完工后的保修。第2.1条约定,工期:45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第3.1条约定,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本合同暂估合同额为人民币:贰佰零柒万陆仟柒佰陆拾叁元伍角整(小写:¥2076763.5元),最终合同额以结算值为准。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税务要求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1、以上报价含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税率9%;2、本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最终结算以实际施工的不同管径的实际施工长度结算。第4.1条约定,工程结算最终结算值=综合单价*实际施工工程量无变更或签证证明的超出图纸设计范围的工程量,结算时甲方不予认可;若发生招标内容外的施工内容,乙方需提前向甲方报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不予认可;招标内容外的施工内容结算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影像资料(招标内容外人工机械需额外提供带有甲方现场签字的记录文件),否则不予认可。第4.2条约定,付款方式全部材料进场之后7日内付合同额的20%,工程完工结算完成后30日内付结算额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完整的验收、结算等资料后30日内付至结算额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1年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第4.3条约定,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提供符合税务要求的增值税苷通发票和收款收据。第4.4条约定,履的保证金返还乙方投标保证金30000元(人民币万元整)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完成并经甲乙双方验牧合格后次月无息退还;但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议并且未能得到解决,那么履的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议最终解决且所有理赔完毕……。
二、原告新新管道公司提供《黄岛区城区排水系统改造松花江路污水管道修复工程竣工结算书》,其中包含:黄岛区松花江路(海信南门-江山路)(2019年)天津新新工程量确认单、封面、开工、复工申请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验申请表、工程材料审批表、现场工作量签证单6份、工期变更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竣工报验单、工程质量验收单、工程竣工报告、附件一宗(包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等),用以证实原告已于2019年11月9日向被告提交了工程竣工书。
被告在庭审中主张仅收到视频、日志收到一部分、收到一部分过程施工资料,是否齐全被告方不清楚。
三、2020年4月15日,原告方工作人员向被告方工作人员王炜玉(钰)发微信询问“我们结算报上去了吗”,2020年4月19日王炜钰向原告工作人员发送了“松花江路-王炜钰审核”xls表,合计1427675.01元。2020年4月24日,原告新新管道公司向亿联公司发《函》,表示不同意2020年4月19日工程结算意见。2020年5月6日,新新管道公司向亿联公司发《意见函》,催促尽快洽谈结算。2020年5月19日,新新管道公司向亿联公司发《催款函》希望亿联公司尽快完成结算工作。2020年5月27日,亿联公司向新新管道公司发《回复函》,表示新新管道公司已经按照约定付款并不存在欠款事宜,因新新管道公司提报结算资料,贵公司一直未予办理。2020年6月1日新新管道公司向亿联公司发《回复函》,表示工程的结算资料早已报到新新管道公司项目部,并将重新报送一份,请贵司核实确认。
四、2020年8月5日,原告新新管道公司起诉被告亿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于2020年11月15日达成(2020)鲁0211民初1484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原告天津开发区新新管道修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方确认原告已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总额为184万元、原告承担违约金1万元。被告按双方施工合同4.2条约定于2021年1月15日之前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总额的80%为1472000元,减去被告已付款71万元,还应支付752000元。剩余20%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在本案解决。二、被告青岛亿联建设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天津开发区新新管修复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万元。三、原告天津开发区新新管道修复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在本案主张的额外支出材料费用15090元,且以后也不再主张;被告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公司不再按合同约定追究原告的逾期完工违约责任,包括以后不再主张。四、案件受理费83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360元,由原告天津开发区新新管道修复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五、被告称需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是否提交了完备的竣工验收资料,本院因此指定被告于庭审结束3周之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确认需报送的相关必要的验收资料,如果还需要补充,在3周之内向原告和法庭列出书面的明细,但至今被告尚未提交相关资料。
六、原告新新管道公司于2021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后于2021年5月13日撤回该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黄岛区城区排水系统松花江路管道修复专业分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本案争议的焦点,一、原告主张欠付工程款数额的确定;二、原告主张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三、原告主张的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否支持问题。本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分析判定:
一、关于原告主张欠付工程款数额的确定问题。双方在(2020)鲁0211民初14847号民事调解书中约定:“原告天津开发区新新管道修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方确认原告已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总额为184万元,剩余20%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执行,即本案诉争款项,且被告对欠付数额无异议。故本院认定被告欠付款项为368000元(1840000元*20%)。
二、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新新管道公司已于2019年11月9日向被告提交工程竣工结算书,且在2020年6月1日的《回复函》中也载明“根据贵司结算工作要求,我司将已报送贵司项目的结算资料,再重新报送给贵司一份,请贵司审核确认。望收函后尽快完成工程结算确认工作,并将工作联系电话告知我司,以便联系汇报工作。”庭审中本院也明确询问被告是否收到原告提供的资料,被告称“部分收到,是否齐全我方不清楚”。被告仅是辨称涉案工程未达到付款条件,但并未告知原告需要向被告补充提交的具体资料。根据双方函件往来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原告已经将有关竣工资料提交给了被告。因新新管道公司于2019年11月9日向报告提交了工程竣工决算书,故涉案工程的竣工日期应认定为2019年11月9日。被告应在竣工验收30日之内支付至结算额的95%。另,根据合同约定,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1年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庭审中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工程有质量问题,因涉案工程于2019年11月9日竣工,至2020年11月8日保修期限届满,故当事人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原告诉请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本院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原告尚有发票未开具,原告当庭表示只要被告付款,可随时开具,故关于被告主张未开具发票不予支付工程款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应否支持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完整的验收、结算等资料后30日内付至结算额的95%”本案中原告已经根据要求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故剩余结算额15%部分276000元(1840000元*15%)的利息起算时间应自2019年12月9日起算,剩余5%质量保证金92000元(1840000元*5%)应自2020年11月9日起算。故,本院支持原告主张工程款的利息为:以工程款27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9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工程款9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9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开发区新新管道修复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8000元;
二、被告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开发区新新管道修复工程有限公司上述欠付工程款利息(以工程款27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9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工程款9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9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0元(原告已预交7041元,退还原告3521元),由被告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网上上诉(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登录地址:lsfwpt.sdcourt.gov.cn:7865),并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正本一份,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判员 魏 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薛慧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