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新新管道修复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新新管道修复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1民初8089号
原告: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团结大道1018号14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开发区新新管道修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88号D座2门502室。
原告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发区新新管道修复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6元,由原告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革新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