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新新管道修复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开发区新新管道修复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7民初1163号
原告:***,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开发区新新管道修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88号D座2门502号。
法定代表人:田保全,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天津开发区新新管道修复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诉讼中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拖欠租赁费,故原告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开发区新新管道修复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2.5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13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