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1执恢163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多伦道27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161号津滨雅都公寓3门3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津0101民初4498号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01执恢16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