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水暖器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辖终2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多伦道27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市**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灵山大街3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六郎坟村神州种苗研究所院内。 负责人:***。 上诉人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六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六建泰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2)鲁0911民初429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六建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有《采购合同》,合同第七条约定如发生纠纷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而甲方所在地即为上诉人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根据民诉法和司法解释规定,本案管辖法院应为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六建泰安分公司均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公司主张,自2019年8月至2021年1月,其先后为天津六建公司及其泰安分公司承建的裕园项目送五金配件,包括塑料管、弯头、三通等,现因欠付部分货款,且经多次催要未果形成诉讼。根据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之一六建泰安分公司的住所地为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天津六建公司主张,根据双方《采购合同》的管辖约定,本案应由天津六建公司住所地的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此进行了听证,**公司对该合同不予认可,主张该合同与本案无实质关联性,系其与六建泰安分公司建立的合同关系,且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本次起诉不包含该合同款项,并提交了相应的发票、送货单等证据材料。综上,原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的主张确定本案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唐 娜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