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辖终5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多伦道27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临港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1号。
法定代表人:**酩,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临港包装容器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155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
天津临港包装容器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天津临港包装容器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返还土地及地上物,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萱
审 判 员 解 童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邵 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