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恢6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金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三马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多伦道27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金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执行标的所涉房屋暂不具备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的条件,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津0104执恢6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亚
审判员 梁 嫣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