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民终37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峰(上诉人***之女),女,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七支路8号。
法定代表人:马泽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何柏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清,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6民初32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2.依法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该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一)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二)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三)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所以参照上述法律规定类比本案,没有一类诉讼与本案相符。本案系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不是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类案件。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法院仅因被上诉人天津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就连同将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天津市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诉权一同剥夺,于法无据,违背诉讼程序。
被上诉人天津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事实和理由:自2021年2月26日至今,被上诉人天津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始终处于破产重整期间。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上诉人***应当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获得管理人认定后,可依据重整计划与其他同类型的债权人共同受偿。
被上诉人天津市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642.3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21)津02破申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天津市贯通管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对天津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应当就本案损失向天津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故对于***提起的本案诉讼,应当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天津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案,并于2021年3月3日指定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负责重整期间相关工作。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告知上诉人***就本案损失向天津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要求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应红
审判员  闫 飞
审判员  纪曼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史文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