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民初3490号 原告:***,女,汉族,1959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公民身份号码5110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开区卫津南路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1031919116。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黄海成,男,汉族,1965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公民身份号码51102119********。 原告***与被告天津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海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蒲 琨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