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民初3490号
原告:***,女,汉族,1959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公民身份号码5110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开区卫津南路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1031919116。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黄海成,男,汉族,1965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公民身份号码51102119********。
原告***与被告天津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海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蒲 琨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