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辉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兰州新区豪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3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辉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半岛新家园第39幢2单元261号。
法定代表人:孔得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生娜,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龙,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新区豪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元山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火高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火高发,甘肃众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81号。
法定代表人:王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钧亮,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青海辉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兰州新区豪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州新区豪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兰州新区豪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煜枫
审 判 员 石 林
审 判 员 王锡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冯照阳
书 记 员 孟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