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03民初474号
原告: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1,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 毅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