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6949号
原告:定西市伟远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峣口镇康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8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西市伟远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西市伟远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西市伟远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定西市伟远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奕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