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25民初1212号
原告: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10209802H。法定地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海平,***(实习律师),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陇南市西和县大桥镇鱼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84013079D。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向原告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缴费通知书,原告于2022年11月25日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因本案原告未在7天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年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