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2732号
原告: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海平,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纺织科学研究院,基本信息不详。
原告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纺织科学研究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