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2082号 原告: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8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欢欢,甘肃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622号。 负责人:***。 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596元由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