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2082号
原告: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8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欢欢,甘肃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622号。
负责人:***。
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596元由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