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91民初1832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县。
被告: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兰州新区豪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新区中川镇元山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新区豪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7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