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民终3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工会主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土族,住青海省民和县。
原审被告:兰州新区豪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新区中川镇元山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霍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新区豪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3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38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