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兰州新区豪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民终3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工会主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土族,住青海省民和县。 原审被告:兰州新区豪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新区中川镇元山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霍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新区豪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3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38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