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再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珂,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兆安,男,住天津市宁河区,由天津市宁河区岳龙镇西未甸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宁河区中燃宏昌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港湾公寓底商。
法定代表人:史本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宇祥,天津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9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为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飞,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宁河区中燃宏昌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燃公司)、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道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津03民终5641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9日作出(2022)津民申137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张珂,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兆安,中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宇祥,管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21)津03民终564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申请人中燃公司、管道公司与***连带赔偿再审申请人医疗费64273.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35044.8元、护理费75968.48元、残疾赔偿金922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054.13元、鉴定费2500元、交通费300元,赔偿金额共计293578.48元。事实与理由:二审判决对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对事故责任的划分有违公平原则。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适用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天然气的经营属于具有高度危险的行业,因此政府对该行业向来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即使燃气使用已经被社会普及化,在燃气爆炸导致人身伤亡的案件中,仍应当着重审查燃气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安全隐患的排查义务、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的义务、施工现场实施看护和现场指导的监管义务,施工单位从事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及时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的保护方案。如燃气经营者和施工单位不能证明其尽到了以上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定,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家中的卫生间壁挂炉阀门下方漏气所致,却没有对本案最重要的事实即天然气漏气的原因进行充分调查。其一,***家中只有在燃气工程试用阶段使用燃气5.87平方米,之后一直未曾使用,属于停滞状态。其二,事故发生时,***家中户外的燃气阀门并未关闭,燃气管道属于正常供气的状态,这是爆炸气体供气的来源,而***户内阀门已经关闭。在停暖后,如果用户管道内还有燃气,在中燃公司系统内是可以发现的,但其只在事故发生后才对系统进行了查看,并未尽到相关入户进行安全隐患的排查义务。其三,本事故发生的位置为燃气炉阀门下方泄漏燃气,从而导致燃气大量泄漏后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而***家中的壁挂炉阀门在事故发生前一直处于关闭状态。燃气的泄漏究竟是在该工程安装时就出现的施工质量问题还是软管的质量问题,法院自始没有查明,也从未要求中燃公司提交燃气工程的验收合格的证据。作为燃气经营者和管理者,中燃公司应当充分尽到安全隐患的排查义务,对新投入使用的燃气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等重大问题及时充分地与燃气用户进行回访沟通,但是中燃公司却从没有对任何一户用户进行室内检查,也并未有相应的燃气气密性完好的验收报告,这也很难排除是否软管在安装之初就出现安装程序不合格,出现软管松动的问题。其四,作为无专业背景知识的普通用户在使用燃气过程中遇到问题无法进行正确判断,在事后出现安全事故后以***未尽到管理和安全注意义务,要求***承担全部过错责任过于苛求。二审法院认为,中燃公司已经通过安全宣传、户外检查等方式向包括***在内的用户介绍燃气相关注意事项,并通过天然气加臭处理能够保障在燃气泄漏时及时引起用户警觉,而认定中燃公司已经尽到相应的警示义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却免除了其入户检查并排除安全隐患的义务,这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况且,如果中燃公司真的进行了户外检查,以及在燃气工程安装竣工后有完整的验收记录和停止供气后的入户检修,那么就会发现事故发生位置燃气阀门下方管道的泄漏点。又怎会出现户外阀门没有及时关闭的重大失误。二审法院仅以中燃公司负责管理的部位没有漏气,***负责管理的部位存在漏气现象,便认定燃气用户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燃气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明显有失公平。二审判决再审申请人护理费赔偿项目适用天津市居民服务业标准有误,应当按照护理人员王术海从事道路交通运输行业实际收入37984.24元/月标准计算。一审庭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提交了护理人员王术海的驾驶证、行驶证、营业执照、车辆转让购买协议、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农业银行流水清单等证据用以证明其从事于交通运输行业的实际月平均收入为37984.24元,二审法院认为其提交的微信交易明细及银行流水不能充分证明其从业情况及收入情况。但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经足以证实护理人员王术海在事故发生前的月平均收入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收入实际减少的事实,并且实际上王术海自2011年底便取得了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签发的J-货运驾驶员资格证书,该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8日。综上,要求法院支持其再审请求。
***辩称,这个案子与***没有任何的关系,不认可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中燃公司辩称,原审法院对涉案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管道公司辩称,申请人在二审及再审中并未要求管道公司承担责任。
本院再审认为,两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1)津03民终5641号民事判决及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7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98元,退还再审申请人***460元,退还被申请人***1438元。
审判长  韩萍
审判员  祁洁
审判员  朱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颖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