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启迪瑞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5执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7092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启迪瑞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东华街道上官村环城东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TXLQQ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启迪瑞行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阎连接线东侧启***能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8MA6Y2G7A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管道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启迪瑞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市政公司)、陕西启迪瑞行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陕05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及陕西高院作出的(2022)陕民终3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执行,并于2023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1、被执行人启迪市政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450936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启***能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89232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3、启迪市政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11232元;4、启***能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8494元;5、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款***履行期间的利息;6、承担本案执行费898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执行措施及强制措施: 1、2023年2月8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不动产、车辆等情况,反馈无不动产、车辆等登记信息,其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后本院实际扣划9199元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 2、2023年2月24日本院向二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冻结)等法律文书,二被执行人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交财产申报表,均报告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2023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律师调查令申请书,申请调查二被执行人名下在各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2023年5月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出具律师调查令,2023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反馈查询结果为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2023年6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陕西启迪瑞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陕西启迪瑞行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现已穷尽执行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本案执行经过、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及强制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 兴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白 冰 书 记 员  马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