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2民初494号
原告:涉县光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更乐镇又上村砖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华龙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与潭江道交口东南侧**园13-1-2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信联天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一大街2号(2)综合楼二层233-5,办公地天津市河东区天铁街神山老保卫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涉县光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龙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信联天铁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涉县光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涉县光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涉县光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涉县光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