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储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23134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市华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丹江路234号办公楼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55109XB。
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清松,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平,天津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滨海储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研道20号综合楼1号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635337。
法定代表人:窦兰生,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华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储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华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滨海储能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64279.29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在诉讼保全中,仅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7.35元,故申请人又向本院提起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天津滨海储能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为津(2015)滨海高新区不动产权第1009269号,保全价值为3064231.94元,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东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龙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