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3355号之一
原告:唐山威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友谊路东侧裕华道南侧梧桐大道四期商业D4-3-3号。
法定代表人:张艳超。
被告:唐山欧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韩路西侧御龙湾家园1号商业楼3层。
法定代表人:孟庆军。
被告:天津市嘉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霍秋林。
被告: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镇花城中路55号昊宇商务中心102室-9。
法定代表人:康和勇。
被告:天津市华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丹江路234号办公楼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被告:唐山恒瀚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生态城未来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王鹏亮。
原告唐山威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欧汇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嘉汇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恒瀚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唐山威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山欧汇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嘉汇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威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威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山欧汇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嘉汇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