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威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唐山欧汇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335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唐山威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友谊路东侧裕华道南侧梧桐大道四期商业D4-3-3号。

法定代表人:张艳超。

被申请人:唐山欧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韩路西侧御龙湾家园1号商业楼3层。

法定代表人:孟庆军。

被申请人:天津市嘉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霍秋林。

被申请人: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镇花城中路55号昊宇商务中心102室-9。

法定代表人:康和勇。

被申请人:天津市华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丹江路234号办公楼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被申请人:唐山恒瀚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生态城未来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王鹏亮。

解除保全申请人唐山威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山欧汇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嘉汇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恒瀚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1)冀0208民初3355号民事裁定书,利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于2021年6月16日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华苑支行63×××65账户内存款90万元予以冻结。2021年7月21日,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唐山欧汇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嘉汇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故申请人唐山威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解除诉讼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华苑支行63×××65账户内存款90万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山威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华苑支行63×××65账户内存款9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