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3355号
申请人:唐山威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友谊路东侧裕华道南侧梧桐大道四期商业D4-3-3号。
法定代表人:张艳超。
被申请人:唐山欧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韩路西侧御龙湾家园1号商业楼3层。
法定代表人:孟庆军。
被申请人:天津市嘉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霍秋林。
被申请人: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镇花城中路55号昊宇商务中心102室-9。
法定代表人:康和勇。
被申请人:天津市华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丹江路234号办公楼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被申请人:唐山恒瀚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生态城未来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王鹏亮。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山威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唐山欧汇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嘉汇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恒瀚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山威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唐山欧汇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嘉汇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恒瀚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山威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山欧汇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嘉汇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恒瀚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唐山威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