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24747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告:天津市华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丹江路234号办公楼第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55109X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宁津县。
第三人:***,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宁津县。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华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4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范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