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24747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告:天津市华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丹江路234号办公楼第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55109X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华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范 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