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龙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广平县建筑安装企业集团公司与天津市龙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津航技术物理研究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3710号
原告:河北省广平县建筑安装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广平县人民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堃,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露露,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龙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环外)海泰华科一路3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嘉伦,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航技术物理研究院,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苏建中,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亮,该研究所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建春,该研究所职员。
原告河北省广平县建筑安装企业集团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龙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航技术物理研究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宗莹
附: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