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40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龙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华科一路****。
法定代表人:张立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彬钰,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嘉伦,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福东净化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辛院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刘福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保鸣,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龙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福东净化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天津市龙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新证据导致一审法院查明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龙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7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晓彤
审 判 员 薛东超
审 判 员 姜腾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邵松芬
书 记 员 李青云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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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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