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辖82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告:天津市龙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华科一路3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立海,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东莞市思拓空气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大洲东正街3号105室。
法定代表人:叶志杰。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龙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东莞市思拓空气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起诉称,天津市龙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龙川公司)与东莞市思拓空气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思拓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天津龙川公司承包的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手术室改造净化装修项目工程,转包给东莞思拓公司施工。2020年11月4日,东莞思拓公司将天津龙川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债权及相应权利转让给***,并通知了天津龙川公司。因天津龙川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请判令天津龙川公司支付工程款2594432.61元等。
天津龙川公司辩称,东莞思拓公司施工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天津龙川公司与东莞思拓公司未达成书面确认结算协议,东莞思拓公司无权向天津龙川公司主张工程款2594432.61元。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应当由天津龙川公司住所地法院审理。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作为接受货币一方亦不在郑州市金水区,本案应当由天津龙川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2021年2月23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105民初2334号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处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的起诉主张、诉讼请求以及天津龙川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诉讼争议的法律关系系原合同即建设工程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经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管辖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按照合同纠纷还是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起诉请求天津龙川公司履行债务的依据,是***受让的东莞思拓公司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形成的对天津龙川公司的债权。从天津龙川公司答辩看,当事人对案涉工程质量、工程款数额有争议,案件受理后的审理,既涉及质量鉴定、造价评估等工程问题,也涉及天津龙川公司与东莞思拓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而不是单纯的给付一定数额的工程欠款,故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包剑平
审 判 员 李盛烨
审 判 员 贾亚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朋
书 记 员 邢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