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445号
申请人:天津市龙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环外)海泰华科一路3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244945524
法定代表人:张立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嘉伦,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七支路8号7楼B区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67627781E
法定代表人:郭中朝,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市龙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385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83668.58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