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31458号
原告:天津福东净化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辛院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刘福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奎,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龙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华科一路3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立海,经理。
原告天津福东净化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龙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福东净化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