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政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6执15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政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二纬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果品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政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津0106民初84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市政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支付工程款273093.91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102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司法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天津市政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截至2021年6月7日,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综上,被执行人天津市政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破产重整情况以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要求本案中止执行的通知内容,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口头表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刚
审判员 于海欣
审判员 李雪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培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