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局与天津市政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03民初3974号
原告:沧州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沧州市解放西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900758903406U。
委托代理人:***,该局职员。
被告:天津市政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二纬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果品强,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2133322。
原告沧州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局与被告天津市政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沧州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局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80元,减半收取计69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