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锐丰建声灯光音响器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3财保70号
申请人:广州市锐丰建声灯光音响器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市莲路石楼路段1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2823482XN
法定代表人:关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玉萍,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环湖中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127311T
法定代表人:***。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广州市锐丰建声灯光音响器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州市锐丰建声灯光音响器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500000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锐丰建声灯光音响器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5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