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民终14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原审第三人:***,女,195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解放北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魏艳宁、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3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唐明光
审判员安太欣
审判员于水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隋欣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