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达恩华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611号
申请人:天津市达恩华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馨达园5-2-101(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660326348J。
法定代表人:赵阳灿,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环湖中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127311T。
法定代表人:梁岩,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市达恩华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605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241059.02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仲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