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4119号 原告: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梅江道8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学府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419-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因被告已经履行给付完毕,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于权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