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博电子有限公司、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42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安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6号徐州软件园2号楼C座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5965620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解放北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12731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安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3民初8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2885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