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4118号 原告: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梅江道8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9日以被告破产重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65.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